可燃气体是指常温常压下的气体在与一定的浓度范围内的氧气接触均匀混合形成混合气体后,遇到火源或者氧化剂可以燃烧或者爆炸的气体。所以可燃气体有两个很明显的特征,一个是常温常压下是气体,另外一个是满足了气体的燃烧或者爆炸条件后,能够燃烧或者爆炸。
我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规范最初是由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里面限定的,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在2010-01-20被废止,国标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替代。
国标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中涉及到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的重要条文如下:
4.2工艺装置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集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6.1探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该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6.1.2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6.1.3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6.1.4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2.1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6.2.2现场报警器应有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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