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沪府办发〔2018〕2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部署新一轮VOCs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提升本市VOCs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部署,强化VOCs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源头防控,落实全过程管理,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严控”的工作思路,以更高要求、更高标准、更严措施,梳理分行业、全环节VOCs控制要求,对全市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复查,确定VOCs治理项目。通过三年时间,到2022年,实现工业VOCs排放量较2019年进一步下降10%的目标,有效提升全市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到2020年底前完成20%治理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70%治理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三、工作原则
突出精准治污。采取分行业“菜单式”治理任务对照模式,细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等全过程管控要求,推动企业“照单施治”,实现精准减排。
突出科学治污。结合VOCs物质活性,优先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的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治理范围,加强VOCs分级管控和绩效评估,推动企业“梯度治理”,实现科学减排。
突出依法治污。结合“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并重,政策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推动企业主动治理,实现依法减排。
四、工作范围
结合本市实际,对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聚氯乙烯、炼焦化工等)、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合成革等)、工业涂装(汽车总装、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集装箱、船舶工业、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半导体等)、包装印刷(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工业涂布等)、油品及有机液体储运销(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液散码头等)、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六大领域24个工业行业,4个通用工序(涂料、油墨、胶粘剂及清洗剂使用)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共涉及企业2362家,其中:重点企业304家,一般企业2058家,列入治理范围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五、工作内容与保障措施
(一)工作内容
1.全面对标对表,落实综合治理
综合考虑VOCs活性物质、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等的协同控制(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见附件2),以源头防治、无组织减排和末端有效运行为重点,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形成分
采用“方案制定+技术评估+跟踪推进”三段式渐进技术路线,企业方根据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要求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重点企业开展技术评估,确保企业治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技术支持团队开展综合治理技术培训并跟踪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成效。
2.先行先试,创新减排
(1)开展低VOCs替代示范
积极推进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并以此为抓手,树立行业先进典型,推动VOCs污染治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先进带动”持续转变,实现VOCs治理的“创新驱动”。搭建技术交流平台,一方面宣传行业优秀案例,传递先进技术信息和工艺经验,进一步推广低VOCs替代应用,引导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为更好促进VOCs治理企业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全方位合作搭建桥梁,实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充分发挥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作用。
(2)试点VOCs协议减排
积极践行“放管服”改革精神,在传统“政府-企业”单向减排模式的基础上,鼓励企业、集团或集群主动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政府签订VOCs减排协议,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实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务,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政府-企业”+“企业-政府”的双向互动减排模式,进一步挖掘并利用企业的减排潜力。
(3)试点VOCs减量置换
在具备条件的行业或区域,试点VOCs减排量置换制度。针对行业或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整体减排方案,在确保总体减排效果不降低、不缩水的情况下,允许其内部进行减排量的自主置换调配,避免VOCs减排中不同类型企业减排比例“一刀切”,以及同类型企业中经常出现的“鞭打快马”现象,实现更加灵活的减排调度。
(二)保障措施
加强法规标准支撑。加快完善VOCs排放管控地方标准体系,倒逼企业提标治理;倡导鼓励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配套政策激励。以依法依规为底线,采取“协议减排”、“分级管理”等方式,研究出台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跨前减排;秉承“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严处;对主观希望治理,但能力不足的企业重点加强帮扶指导。
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基于既有信息平台,推进VOCs治理工作信息化管理,便于企业自查、跟踪评估,共享企业治理减排技术和经验,推动先进技术的传播和科技成果转化。
六进度安排
1.明确治理要求(2020年3月)
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广泛征求企业、专家、管理部门意见,发布分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详见附件4)。
2. 制定治理方案(2020年4月底前)
以二污普为基数清单,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三大央企,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组织所辖企业根据治理任务对照表梳理现状,开展自查,2020年4月底前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制定,明确每项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
3. 开展技术评估(2020年5月底前)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VOCs重点行业企业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开展技术评估,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评估后,将VOCs重点企业“一厂一方案(2.0)”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4. 实施综合治理和跟踪推进(2022年底前)
各重点排放企业应根据综合治理要求,积极推进VOCs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各区完成20%的治理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70%的治理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跟踪各自辖区内企业的VOCs治理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对照治理任务做好全过程管控。
七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牵头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协助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和有关企业集团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治理方案的审核,推进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加强专项执法。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展综合治理技术培训及企业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技术评估,跟踪企业VOCs治理项目成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日
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厂一方案(2.0版)”编写大纲
****有限公司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编制大纲
****有限公司
2020 年 **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说明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行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与经办人、联系电话、所属区县以及工业区、厂区布置、生产工艺、VOCs产污环节、特征VOCs污染物及其适用排放标准等。
(二)企业生产现状
说明近三年主要产品名称、产量,涉VOCs产品的VOCs含量。主要原附材料名称、型号、用量;VOCs含量等理化性质。
(三)VOCs综合减排方案
对照所属行业“治理任务对照表”,逐条说明任务的实施情况:已实施的任务说明实施概况;不能实施的任务说明理由;计划实施的任务说明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实施方案、投资估算、VOCs削减量估算等内容。
1、源头削减方案:参照本行业或生产工序治理任务表中源头削减要求,逐条对照:说明实施情况现状,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实施减排说明以及源头替代证明材料,投资估算和VOCs削减量估算。
2、过程控制减排:参照本行业或生产工序治理任务对照表中过程控制要求,逐条对照:说明实施情况现状,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实施减排说明,投资估算和VOCs削减量估算。
3、末端治理减排:参照本行业或生产工序治理任务对照表3 中末端治理以及运营管理等要求,逐条对照:说明实施情况现状,实施计划,实施说明,管理要求以及达标性分析,实施的投资估算以及VOCs削减量估算。
4、特别控制要求与特别排放限值达标方案:参照本行业或生产工序治理任务对照表中特别控制要求与特别排放限值,逐条对照;说明实施情况现状,实施计划,实施说明。实施的投资估算以及VOCs削减量估算。
5、其他治理方案:参照本行业或生产工序治理任务对照表中其他要求,说明实施情况现状,实施计划,实施说明。实施的投资估算以及VOCs削减量估算。
6、企业自主深化治理方案:除治理任务对照表中已列明的,企业自主实施的有效的VOCs减排方案。企业需要描述已实施治理内容描述及完成时间;拟实施内容描述、计划进度,以及投资和减排量。参考附表企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对照表实施情况汇总表。
(四)实施成效及长效减排
通过企业综合减排方案的实施情况,分析汇总企业已实施和不能实施任务的概况;计划实施任务的时间进度说明、投资估算、VOCs削减量和减排比例估算;并对治理任务对照表中“要求”实施的任务合规性进行说明。逐步建立VOCs长效减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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