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二、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
四、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五、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六、当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到3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至少检查1次,同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报警动作值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声光警报信号应正常,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手动开启功能应正常、无内外泄漏,并应记录检测结果,更换不合格产品。
七、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符合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查1次,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能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应记录检测结果,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八、受检设备每次检查完后,应粘贴标识并注明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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